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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重庆市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市水利政研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2007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重庆市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市水利政研会,英文译名为“StudyAssociation
Of  Political  Thought  Of  Chongqing  Water  SectorStaff”,缩写为“SAPCQW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中共重庆市水利局党组领导下,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直属单位,水利水电行业企事业单位党务、政工干部自愿结成的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群众性团体,是水利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并在水利部政研会、市政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市水利中心工作,结合我市水利行业特点和职工思想实际,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推进我市水利行业文明和和谐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为推进我市水利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方针、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根据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职工思想变化,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在增强思想政治研究工作的时代感、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功夫。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平等、团结的研究环境,鼓励全体会员和政研工作者解放思想,认真切磋,积极探索,各抒己见,在实践中了解和把握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
三、坚持研究成果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基层思想工作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对象,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水利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和组织广大会员及水利行业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破除封建迷信,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提倡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二、同有关部门一道,组织本会会员、政工干部深入基层,开展水利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调查研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准确地向市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反馈。
三、根据市水利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研讨和总结推广水利发展政策、水利发展理论、水利改革、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水利思想政治工作新成果、新经验的理论研讨及应用。
四、加强与市内其他系统、行业、部门和兄弟省、市、自治区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联系,建立横向信息网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编辑、印发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资料、论文和专著。
六、配合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研究成果。
七、协同职称评定的有关部门,评定政工干部理论研究水平和相应职称。
八、开展水利行业精神、水利形象、群体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研究。
九、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党务、政工干部的培训,提高政工干部队伍素质。
十、积极参加全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重庆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研究考察活动,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正式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本会的各项任务。
二、个人会员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正式提出入会申请;
(三)热爱水利水电行业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积极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政研会会长、秘书长会议审批。团体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
(四)审议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的领导成员;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按地域或专业分设学组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等职务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利局组织人事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向局党组汇报、请示工作;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均由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担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干部,必要时也可是兼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又因特殊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程序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方针、政策;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在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上作报告或讲话;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对与本会有密切联系的会员单位领导、专家、教授,在取得本人的同意,经理事会批准后,聘请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主管单位资助;
五、会员单位资助;
六、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