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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清河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在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清河行动”的通知

渝水河〔2007〕30号

2007年5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

  长江流域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指出,今年长江流域可能发生大洪水,结合我市近段时间以来,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倾乱倒、乱挖乱采”等“三乱”违法行为较为突出,群众举报较多的实际情况,为做好迎战大洪水的准备,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河势稳定,我局决定在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清河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范围

  我市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及人口密集和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河段。

  二、行动内容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倾乱倒、乱挖乱采”等“三乱”违法行为进行清理,重点查处严重阻碍行洪,破坏河势稳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建(构)筑物。

  三、行动时间

  6月1日开始。

  四、行动方式

  “清河行动”由我局统一安排部署,以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清河行动”的具体实施。

  五、行动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4日)。各区县按照本通知要求,拟定“清河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和我局备案;主动与报社、电视、电台等多家媒体联系开展滚动式宣传,并通过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尽量做到家喻户晓。

  (二)拉网式排查阶段(6月5~10日)。各区县对辖区内的河道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及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影响河道行洪的案件登记造册(见附件1),于6月11日前上报我局。

  (三)督促自纠阶段(6月11~20日)。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主体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督促其自行整改

   (四)重点突破阶段(6月21~30日)。各区县对严重阻碍行洪,破坏河势稳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拒不自行整改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市水利局将对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和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违法案件开展强制性执法工作。

  (五)总结检查阶段(7月上旬)。各区县于6月30日前将“清河行动”的开展情况总结(见附件2)上报我局,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复核,并向各地印发全市“清河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六、行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我局确定的这次“清河行动”的目的、要求向政府领导报告,并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本次行动,河道管理和水政执法机构要严密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请各地将负责此次行动的领导和具体联系人于6月2日前上报我局(见附件3)。

  (二)加强宣传,舆论导向。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以营造有利于行动顺利开展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水法律意识,并通过宣传和舆论监督,推进管理和执法工作。

  (三)自纠在先,执法在后。对于排查出的违法行为,应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觉遵守涉河法律法规的意识,争取其主动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予以查处。

  (四)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实施行动中,要注意争取规划、建设、交通、公安、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力争对影响极大的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五)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涉河事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此次行动,进一步规范各项涉河事务的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维持正常有序的水事秩序的长效机制,提升河道管理的水平。

  附件:1.排查情况统计表 
      2.“清河行动”成果统计表       
   3.“清河行动”领导和联系人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防总办,市政府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长江委办公室。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