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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川区出台《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永川区出台《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4日


  为保障行洪排涝安全,充分发挥城区河道的综合效益,打造幸福永川,日前永川区政府审议出台了《永川区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厂房、仓库、民用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必须服从城区河道总体规划、符合国家防洪标准,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项目按规定报批立项或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时,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验收。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城区河道维修及管护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城区河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稿源:永川区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