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安办〔2011〕66号
2011年7月19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吸取各地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汛期安全面临的问题,针对性制定事故预防对策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1〕30号)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编辑: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