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评审办法
2010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水利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水利现代化建设,结合重庆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水利学会设立的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市水利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重庆市水利学会对评奖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制定奖励政策。
(二)颁发奖励证书。
(三)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科技请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定获奖等次,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围绕水利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新理论、研究的新技术、发明的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施,对推动全市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第六条 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推广应用成果。
第七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产品、新技术。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评审标准
成果技术难度大,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加快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成果技术难度较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对加快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成果技术有一定难度,技术上有创新,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发挥较大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或解决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或经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获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推广应用成果评审标准
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重大科技成果,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实用新产品、新技术评审标准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开发研究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技术设备的技术改造,在机遇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是当年结题的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并经过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机构进行了相应的技术评价或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申报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以及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各区县(市)科技进步奖及其他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要撤消其奖励。
第十五条 落选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为鼓励技术进步,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在两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
第五章 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应填写重庆水利科技进步请奖项目申报表,并必须附有下列资料:
1.成果应有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机构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2.成果应用单位核准的关于成果应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3.主要技术文件,如技术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4.科技项目成果结题后的工作总结。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区县(市)水利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区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对申报科技成果进行汇总,经过预审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市水利学会。
第十九条 重庆市水利学会秘书处对全市申报的水利科技成果进行整理、汇总,在此基础上由重庆市水利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评审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办法由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m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