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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监管局维护重庆市小水电合法权益 


华中监管局维护重庆市小水电合法权益

2005年4月15日


  

  编者按:近日,经国家电监会同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对江津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电费结算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公开处理,华中监管局要求江津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按“三公”原则严格做好电力调度和电费结算,责成江津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限期纠正扣减小水电企业的“曲线电量”电费和小水电超限额的电量不给予合理结算等违规行为,强调按照公平的原则协商好地方电网(小网)上大网的价格。同时,明确指出重庆市电力公司以电网88%负荷率为依据,执行的地方电力公司小网上大网电量12%扣减比率的行为,违背了市场的公正原则,必须限期自查、自纠。华中监管局的这份处理意见,对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理顺供用电关系、保护小水电企业的合法利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望各区县(市)发电公司、电力企业,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照处理意见,及时主动与当地供电公司衔接,理顺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关系,并注重用法律手段共同维护小水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确保全市小水电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关于对江津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在电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的通知

华中电监价财[2005]34号

  重庆市电力公司:

  按国家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的要求,我局自1月18日至21日对江津市小水电协会反映的“江津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结算电费的情况反映”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05年2月1日将核实情况通报你公司。根据你公司的反馈意见并经国家电监会同意,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按“三公”原则严格做好电力调度和电费结算

  江津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制定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与上网企业重新签定购销合同并实施电网三公调度,对属于不同投资主体的小水电企业必须采用统一的调度和结算标准,合同的重签工作必须在2005年4月底前完成。

  (二)责成江津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纠正下列电费结算行为

  1.2004年扣减小水电企业的“曲线电量”电费,必须在2005年5月底前全部退还小水电企业。

  2.作为小水电电力的生产调度,有关部门规定应减少弃水而增发电量。2004年执行的小水电超限额上网的零电价电量应予合理结算。在目前国家价格部门尚未明确结算价格的情况下,对于小水电超限上网的电量可先参照华中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必须明确合理的地方电网(小网)上大网的价格

  江津市供电局与江津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趸售协议中仅明确下网价格,未明确上网价格。小网上大网的上网价格应由双方按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合理确定。如不能协商统一,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但不能因此降低小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四)自查、清退重庆市2004年扣减小网上网电量的电费

  重庆市电力公司以电网88%负荷为依据,执行的地方电力公司小网上大网电量12%扣减比率的行为,依据既不充分又不合理,违背了市场的公正原则,挤占了小网利益,必须全面予以纠正,在2005年5月底前要对全市2004年存在的扣减小网上网电量电费进行自查、自纠。

  (五)请你公司认真落实上述处理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如不认真落实上述处理意见,并继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我局将严肃查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电费  问题  处理  通知
   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 
  
   (稿源:市水电中心,2005[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