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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06〕42号

2007年3月26日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经市政府授权,重庆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已实行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采购人可以根据定点采购相关要求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或提供服务),可不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交通工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市财政局授权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批准权限。

  五、市级各部门应以《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依据,编制2007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做如下调整,并将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适当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确需增加的采购品目,可对集中采购目录各类别的“其他”项进行进一步细化或说明。

  七、《重庆市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渝财采购〔2005〕25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八、《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重庆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