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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2007〕79号

2007年11月22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建设资金的各级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筹集用于水利各类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中央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筹集的各种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
   第四条  各级水利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 “竞标”方式的水利项目资金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区县、乡镇、村社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第五条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二)效益优先、管理规范;
   (三)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水利建设主管部门资金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建设资金法规制度,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年度水利建设工程补助资金的预算(含银行借款);
   (三)汇总、编报年度支出预算、财务决算;
   (四)对工程概预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
   (五)收集、汇总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六)督促各项目业主足额、按时到位自筹资金,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对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处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建设资金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制年度工程投资建议计划、用款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
   (四)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五)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并上报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各级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稳定。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对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市水投集团必须对本集团所有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并代表集团对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方式实行分类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金适用范围和规定执行。
   (一)市以上补助的水利建设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或支付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市以上项目资金计划批复中已明确的除外),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设和管理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资和其他补偿农民的合理费用;
   (三)严禁现金支付工程价款;
   (四)不准不合规发票入账。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建设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拨付资金:
   (一)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
   (二)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自筹资金到位严重不足的;
   (四)未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支付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管理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市水投集团财务总监)审核。财务部门(水投集团财务总监)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市水投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按月进行计量,依据计量金额控制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前,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再支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5%。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支付资金:
   (一)不符合相关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和要求的;
   (二)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与批复内容不相符的;
   (三)单项工程总量和工程结算单价与施工合同不相符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工程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签字同意的;
   (六)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先报同级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同意或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对以农民筹资投劳为主,自主建设,建成后自行管护,通过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民办公助”小型水利项目,其资金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水利、审计和全社会监督。
   坚持“三公示”制度,并及时上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一是分别在市级资金计划(包括中央补助和市级补助)下达后14个工作日内和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区县水利和财政部门在当地主要报刊按照市水利局印制的“公示”示范文本进行公示。
   二是经审计、财政、水利等部门查实在工程资金使用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区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在25个工作日内自觉地在当地主要报刊将违纪违规及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否则,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直接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实行委托中介机构检查制度。对重点基建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全程跟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其它使用市以上补助资金的单位,每年由市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或部分核查。市水利局对中介机构检查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预备费用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工期完成工程建设;
   (七)工程建后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八)工程建成后是否达到工程设计标准;
   (九)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合格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安排以后年度补助投资:
   (一)提供虚假设计概算骗取国家投资补助的;
   (二)挪用工程专项资金或虚报工程量骗取国家投资补助的;
   (三)自筹资金不按时足额到位的,工程建设进度迟缓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水利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