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水利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2007〕80号

2007年11月22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属有关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的借贷、管理、使用、归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重庆市水利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水利局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及银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委托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集团”)作为借款人,以市财政对水投集团的投入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向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用于全市水利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借贷、管理、使用、归还贷款资金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第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借款,按期归还;
   (二)统一安排,分级实施;
   (三)专款专用,效益优先;

  第二章  签订借款合同与资金划拨

  第五条  借款合同由市水投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签订。市水投集团(“九五”18座水库渠系配套建设项目除外)和市水利局直属单位(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水利水务监测中心)实施的贷款项目,按具体工程项目签订借款合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城镇供水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城镇防洪工程、“九五”18座水库渠系配套建设项目等贷款项目,分类分批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条  市水利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水利建设任务,提出分年度分类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含资本金到位计划),并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要求提供规划、立项、可研、土地、环评等相关资料,交市水投集团送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审核后,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条  市水利局、市水投集团在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开设贷款资金专户,核算贷款资金的贷入、使用和归还情况。
   第八条  市水投集团在贷款发放后,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市水利局在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专户,市水利局根据项目实施的主体分别拨付到直属单位、市水投集团和区县水利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分级管理。市水投集团(“九五”18座水库渠系配套建设项目除外)和市水利局直属单位(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水利水务监测中心)实施的贷款项目,按市水利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报账制”要求进行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城镇供水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城镇防洪工程、“九五”18座水库渠系配套建设项目等工程项目根据市水利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用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资金适用范围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三公示”制,加强建设成本费用管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重庆水利局印发的《重庆市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渝水 〔2007〕79号)和国家开行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利局暂停安排贷款资金。
   (一)各项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未纠正处理的;
   (二)区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按时足额到位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用款计划,影响贷款资金上账使用的。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本息偿还

  第十四条  市水投集团根据贷款资金使用的额度和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编制年度还本付息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在还本付息日五天前,将用于偿还本息的资金拨付至市水投集团在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专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水利  政府信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稿源: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