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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第二批市管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第二批市管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渝价〔2007〕275号

2007年6月6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有效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投融资环境、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116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渝价〔2004〕278号)有关规定,以及2005年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的我市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调整方案,经研究,现将调整第二批市管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水利工程的成本费用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紧缺程度各有不同的实际,按照“分期实施、逐步到位”、“同区域基本同价”的原则,对9座中型水利工程的城镇供水(原水)价格作出调整(见附表)。

  二、供水(原水)价格调整后,各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成本核算,并进一步完善供水计量方式和水费使用办法,更好地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实现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三、供水(原水)价格调整,将影响到自来水终端消费环节,涉及广大用户。各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积极做好价格调整准备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同时协调好各方利益,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因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原水)价格所产生的终端供水价格矛盾,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的价格程序予以疏导。

  四、调整后的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从2007年6月1 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7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附件:第二批市管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审批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