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开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水执法〔2012〕1号
2012年1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重庆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执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促进我市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执法检查工作纳入重要办事日程,妥善安排,精心组织,真正收到执法检查的良好效果。
二、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审批许可机构,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而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拖欠或者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以维护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违规同意减免或者缓缴水资源费。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执法检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2年1月至4月):为自查自纠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单位(个人)及水资源费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清理排查,及时纠正自身违规行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在4月30日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水利局执法监督处。
第二阶段(2012年5月至6月):为重点检查阶段。
市水利局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自纠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
五、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联系人:杨常柱、陈刚,电话:89079322;
雷永红,电话:89079320。
附件:重庆市区县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自查统计表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编辑: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