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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渝水监审〔2007〕3号

2009年1月4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监〔2002〕370号)、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及审计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水财〔2002〕16号)、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渝水监审〔2006〕24号)和《关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2007年第四期)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监〔2002〕370号)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各业主单位必须按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天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谁审批初步设计,由谁主持验收;谁主持验收,由谁组织审计”。凡由市水利局审批初步设计并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市水利局组织审计。区县审批的项目由区县组织审计。

  三、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建设工期超过2年且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建设工期在2年以下且投资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由市水利局审计处组织系统内的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或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由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机构联合进行审计。

  四、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已完工尚未验收和正在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属市水利局审计的项目提出审计申请,以便及时开展审计工作。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或项目部管理的项目由各项目业主向市水利投资(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抄报市水利局;其余项目由各项目业主向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提出申请,转报市水利局。为了规范管理,我局制订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方案》(详附件1),对已完工尚未验收和正在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请各单位按方案要求填列相关内容,签署意见,随审计申请一起,于2007年5月15日前一并上报市水利局。新开工建设项目按此文要求,在开工建设后及时申报。

  五、为了加强审计监管力度,规范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行为。属市水利投资(集团)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费结算一律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书(详附件2),委托市水利投资(集团)公司统一支付;由审计单位提出申请(详附件3),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委托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付款。

  附件: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方案
     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费用付款委托书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费用结算申请书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