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环保局
关于取缔饮用水源水库内
投饵施肥养鱼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水资源〔2007〕11号
2007年7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环保局、农业局: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市部分饮用水源水库还存在投饵、施肥养鱼的现象,严重污染了水体,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为切实加强水库水资源保护,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水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6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取缔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区县水利、渔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取缔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作,稳妥推进取缔相关工作。
二、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取缔工作
(一)各区县水利部门要积极会同渔业、环保等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于7月底前全面完成现有饮用水源水库水产养殖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二)各区县水利部门要会同渔业、环保等部门,统筹考虑,精心编制取缔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的工作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各区县水利、渔业、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分步骤实施,稳妥推进,确保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的取缔工作。
三、深入宣传,做好动员工作
各区县要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养殖户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饮用水源,取缔投饵、施肥养鱼对改善水质,保障饮水安全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争取广大群众和养殖户的支持,确保取缔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责任,加强检查
(一)区县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对违反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区县渔业部门负责对其颁发养殖许可证的投饵、施肥养鱼进行取缔,积极做好水库生态渔业养殖技术的指导工作。
(三)区县水利部门负责解除其对外发包的投饵、施肥养鱼养殖合同,加强对水库生态养殖的管理工作。
(四)区县乡镇对外发包的投饵、施肥养鱼养殖合同,由发包方负责解除,并做好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将对各地开展取缔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的有关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的结果作为各区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各区县水利部门要会同渔业、环保等部门做好取缔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的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取缔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和市环保局。12月上旬,市水利局将会同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将各地取缔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的有关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环保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水资源保护 饮用水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稿源:水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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