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开展水资源损坏补偿机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渝水资源〔2007〕7号
2007年3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及全市水利工作座谈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水资源损坏补偿机制专题调研,以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解决我市煤碳采空区、地下工程影响区、石油及天燃气开采区以及其它矿产资源开采区对当地水资源赋存条件破坏后对他人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认真组织调研,并于5月30日前将调研报告(不低于5000字)通过重庆水利信息系统上报市局水资源处和政策法规处。
附件:重庆市水资源损坏补偿机制调研提纲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稿源:水资源处)
附件:
重庆市水资源损坏补偿机制调研提纲
一、区域内水资源损坏的基本情况及其后果。将区域内已经发生的重大水资源损坏事件逐一列举,并对其损坏原因、损坏范围、损坏的水利工程、损坏后的水资源储集状况、对他人的生活及生产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当时政府协调处理的措施及效果、事件的后续影响等进行分析、比较。
二、区域内近期可能发生的水资源损坏事件的基本倩况和将产生的损失和影响分析。
三、建立水资源损坏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党中央“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方针政策要求;二是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的措施;三是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补偿政策建议
(一)损坏事件的损失计算方法和原则
如:恢复重建计算法(恢复到原有的水资源赋存状况需要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管理措施所需的资金投资)、重置赔偿法(对损坏的水利设施按照价格重置原则进行赔偿并采取其它工程措施保障损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易地搬迁安置法(对确定无法恢复原有的水资源条件的地区,采用移民易地搬迁安置补偿的办法解决),并对辖区内的主要水资源损坏事件进行分析测算。
(二)按矿产开采和地下工程开挖体积或重量(每立方米或每吨)计征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在什么水平与其造成的损失基本相当(至少提出三个征收标准,并与其造成的损失和业主的收入成本利润等承受能力分别进行分析和比较,最终推荐一个建议标准)。
(三)补偿政策的分级征收管理权限及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四)其它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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