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号)第9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
7.《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第4条、第5条
8.《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61号)
9.《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渝府发〔 2004〕109号)
二、条件
1.受理条件:应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或需要市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2.市级审查权限: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应由市级审批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需要市级以上政府投资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万州区境内建设的除跨区县行政区域、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需市级以上投资补助等三种情形以外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权下放给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三、程序
1.申请:市水投集团直接实施的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由市水投集团向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县(自治县、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受理: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规划计划处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总工办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5.许可决定:符合条件且需要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计划处应办理行业审查意见;符合条件但不需要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计划处应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修改或由规划计划处直接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许可决定送达:需要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计划处应将技术审查意见函告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批准的,申请人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领取决定文件。
四、期限
在专家评审意见送达后15日内办结。
五、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市水投集团直接报送的或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文件(2份);
2.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并按照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修改(或补充)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主报告及图集12份、地质概算等单行本各6份,含所有资料的光盘2套);
3.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2份);
4.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批准文件(限水电工程)(2份);
5.项目法人组建方案(2份);
6.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规划批复文件(15份)(对于已通过“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行政许可的项目,可只提供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2份);
7.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限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2份);
8.水资源论证报告(含排污口设置论证)及其批准文件(限需取水的建设项目)(2份);
9.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批准文件(限不需取水但需退水的建设项目)(2份);
10.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和批准文件(限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2份);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份);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份);
13.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办法及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或协议 ( 2份);
14.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2份);
15.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限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 (2份);
16.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2份);
17.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2份);
18. 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 2份);
19.水利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申办材料(2份);
20.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或补充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报告7份,专题报告各5份,含可研报告报批稿所有资料的光盘2张)。
(以上有关文件、协议或方案如已包含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可不再单独提交)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参见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技术大纲”相应内容。
2.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范参见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技术大纲”相应内容。
七、备注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若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 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