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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0条;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5.《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二、 条件
   1.受理条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应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入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2.市级管理权限: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
  万州境内由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的检查验收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3.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三、 程序
   ⒈请: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先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⒉ 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⒊ 专家验收:水土保持处应组织验收专家组和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等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论由验收专家组做出。
   ⒋ 许可决定及期限: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土保持处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水土保持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四、 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结。
   五、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15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15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4.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15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5.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技术评估报告(15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六、 申请书格式文本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点击下载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参见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技术大纲”的相应内容。
   七、 备注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4.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