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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7条、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条
   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20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
   5.《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发改法〔2004〕1395号)
    二、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上开发使用水能资源应申请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审批。
  2.市级审批权限
   (1)总装机5万kW以上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受理;
   (2)总装机在1万kW及以上、5万kW及以下的水电开发项目的出让审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万州区境内建设的总装机在5万kW以下的水电开发项目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三、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让水能资源前或开发水能资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申请人进行有关审查。
   4.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处应办理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处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实际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定,采取或者先期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四、期限
   15日内办结。
    五、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业绩、信誉和经济实力等)(2份)。
   3.招标、拍卖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
   重庆市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申请表点击下载
    七、备注
      申请人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及取水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