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你来到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咨询。在这里,你将了解到你所从事的活动需要办理什么水行政许可。
一、非水利水电项目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申请阶段
1.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如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城镇建设、企业兴(迁)建、通信、电力、采煤、采矿、采石等等生产建设或资源开发项目,都 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 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手续前申办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申办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其他项目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批手续前申办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上述开发建设项目应在土建工程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办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
2.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后(其他建设项目在取水前),申办 取水许可 。
其中,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 10万立方米以上或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还应 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 其他项目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前),申办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镇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重大工业或其它项目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前,也应当申办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
3. 在江河、湖泊或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办 排污口设置审查 。其中,需要取水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报送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的同时提出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和论证材料;不需要取水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报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的同时报送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
4.我市行政区域内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水文资料,且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下的,需要申办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
( 1)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2)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3)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 4)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5)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6)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 7)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5.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 在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前(其它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规划方案审批手续的同时),申办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工程竣工申请综合验收前,应 申办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验收 。
6. 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在从事这些活动前,申办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 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2)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3)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4)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 5)因紧急抗旱的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
( 6)其他临时占用河道的有关活动。
7.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石、淘金活动的,应在开采砂石前申办 河道采砂许可 。
8. 因建设需要征占用全部或部分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对水利工程原有的有效灌溉面积、供水、排水等效能及对水利工程设施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报请批准(或核准)前(其他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前),申办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9.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上建设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的有关文件前),申办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
10. 已成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作公路的,需要通过该坝顶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申办 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
11.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旅游、娱乐、度假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由 景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申办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水电工程需进行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如已通过出让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则不需办理水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预审,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审批,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以及 取水许可 ,其中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办理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
当然,如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了其它水行政许可事项,则还需办理相应的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其他河流上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水力发电站的,应首先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申办 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审批 。
3. 水利工程确实需要改变其主要用途、还耕、改变设计运行方式以及报废或降等的,应在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之前申办 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审批 。
三、水利行业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
1. 需要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认定 。
2.需要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认定 。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组建后,应及时向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办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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