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23号2003.2.21.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解决长江河道采砂中滥采乱挖、严重影响堤防安全与河势稳定的问题,国务院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对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实行“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费”(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制度,只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再办理其他许可手续,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采砂以外的其他采掘活动,应当适用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