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维持市水利局
对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渝水罚[20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市水政监察总队在对北碚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缙麓雅苑”,没有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重庆市水利局多次督促仍不补报该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2005年3月28日,重庆市水利局依法以(渝水罚[2005]28号)对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了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论焦点】
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的理由主要如下:
一是该项目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状况和具体的施工情况和本项目在施工中对小区的道路、管沟、排水等处理达到市政设施要求。本项目没有造成水土流失;二是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本项目已经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证明,本项目不造成水土流失。
重庆市水利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水土保持实行以预防为主方针,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预防水土流失的最有效措施。房地产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开挖土石,存在水土流失可能,因此,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这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除此之外,该公司还违反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01号)和重庆市水利电力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渝水电水保[1998]2号)第二条的规定。而不是该公司辩称的该项目“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已经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证明,本项目不造成水土流失。”
重庆市水利局要求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实施“缙麓雅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是要求该公司根据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确定水土流失直接影响区和重点保护区,预测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提出切实可行的水土流失防止方案,并对其进行合理论证和效益分析,把方案中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水保方案就是为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缙麓雅苑”的总体规划中,按照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使水土保持资金有来源和保障,把工程建设与环境美化、土地资源开发合理结合起来,以达到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目的。
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存在,且存在主观上的违法故意,在市水政监察总队立案查处后,该公司直至市水利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夕,也未按照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为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违法行为,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尊严,重庆市水利局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内,对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得当的。
【法院判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水利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过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的(渝水罚[20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重庆市水利局作出的(渝水罚[200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
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接受了重庆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积极补报了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