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家计委、水利部、市计委、市水利局下达当年的投资计划内的项目。
2.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
3.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4.《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B50/T30—2000)。
审批总时限:5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接件
窗口人员接件、登记后,当天转受理单位受理。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按要求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请示;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具有相应资质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4.工程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具有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完成的咨询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项目法人批复文件、建设资金筹集方案等)。
(二)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农村水利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受理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与标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批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交由窗口告知申办人。
对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以达到要求的补齐补正材料送达窗口的次日起算工作日数。
(五)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初审
(一)标准
1.符合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
2.符合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3.符合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符合《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B50/T30—2000)的要求。
(二)本岗位责任人:农村水利处初审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B50/T30—2000)及申报材料,对项目初步设计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送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中止审批。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交由窗口告知申办人。
对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以达到要求的补齐补正材料送达窗口的次日起算工作日数。
(四)时限:22个工作日。
四、复审
(一)复审标准:同初审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农村水利处分管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标准:同初审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签发文件,转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在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时限:8个工作日。
六、告知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地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标准、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农村水利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审批文书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有关文书,交由窗口通知申办人领取,并公示办理结果;
3.对不予批准文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交由窗口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四)时限:5个工作日。